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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稳定灾后重要商品价格的通告

青 川 县 物 价 局
关于稳定灾后重要商品价格的通告

 “5.12”地震发生后,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,对与抗震救灾工作密切相关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疗用品、日用品、建筑材料、燃料等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。
一、继续对成品粮(面粉、大米、挂面)、食用植物油(菜籽油、调和油)、鸡蛋、牛奶四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。
二、鲜猪肉实行最高限价和毛白差率管理。鲜猪肉(一级)每市斤最高限价12元,毛白差率控制在60%以内。
三、对液化气实行提价申报制。经营户在提价前先向县物价局书面申报,经物价局核准后,再执行。
四、对瓶装(桶装)饮用水、桶(碗)装方便面、蜂窝煤、公路货物运输和肥料价格等实行临时最高零售限价管理(按原公布价格执行)。
五、对灾后重建所需的木材、沙石按地震前的出厂价格执行;砖、瓦在恢复生产后,销售价格报物价局核批后执行。
六、对灾后重建所需的钢材、水泥、玻璃、石棉瓦等实行差率管理,其零售价格应与毗邻地区基本持平,销售差率报县物价局核定后执行。
七、加强药品、医疗用品、医疗器械的价格监管。抗震救灾期间,对药品、医疗用品、医疗器械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提价申报制度,不得擅自涨价。
以上应报县物价局批准的价格、差率和提价申报未报,擅自哄抬价格,高价销售的经营者,县物价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。
此通告望广大消费者监督,如发现有乱涨价行为,积极举报,县物价局联合相关部门将从快从严查处。举报电话:12358;7202529


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

2008-6-19 10:42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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